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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 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成文日期

2015-11-11

生效日期

2015-11-1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关税〔2015〕46号

关键词

税收优惠;电路生产企业

修订

根据《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本法规自2021年4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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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有关部署,以及国务院部署的稳增长措施,进一步支持国内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促进集成电路行业相关企业的研发创新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调整财关税[2004]45号文件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企业的范围,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标准由线宽小于0.8微米(含)提高到线宽小于0.5微米(含)。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对财税[2002]136号财关税[2004]45号文件规定的进口原材料、消耗品商品清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清单共计242项商品,其中186项只适用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商品清单详见附件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以下称《免税商品清单》)。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进口上述的原材料、消耗品可用于研发阶段。

四、《免税商品清单》所列进口原材料、消耗品的范围,今后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

五、线宽小于0.5微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项目征免性质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简称:集成电路(代码:422)。

六、上述政策自2015年11月20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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