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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
部门规章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08-15

生效日期

2018-09-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证监会令〔2018〕148号

关键词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激励;金融;限制性股票

专题

股权激励;上市公司

修订

2016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

根据201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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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主席 刘士余

2018年8月15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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