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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2014年)
部门规章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成文日期

2014-07-23

生效日期

2014-07-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政部令〔2014〕76号

关键词

会计准则;出售资产;会计

阅读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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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4年7月23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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