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项
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2014年)
部门规章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成文日期
: 2014-07-23
生效日期
: 2014-07-23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政部令〔2014〕76号
关键词
: 会计准则;出售资产;会计
阅读量
: 15
《财政部关于修改〈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4年7月23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社群

加入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