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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外汇、外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文日期
: 2004-12-09
生效日期
: 2004-12-09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汇发〔2004〕118号
关键词
: 个人财产;外汇
阅读量
: 9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 2004年 12月 1日起 实施。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操作程序,方便申请人办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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