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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外汇、外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文日期
:

2004-12-09

生效日期
:

2004-12-09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汇发〔2004〕118号

关键词
:

个人财产;外汇

阅读量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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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 2004年 12月 1日起 实施。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操作程序,方便申请人办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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