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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批复
外汇、外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成文日期
:

2008-06-1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汇综复〔2008〕56号

关键词
:

外汇管理;金融机构;买卖外汇

阅读量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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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请示(深外管[2008]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193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7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按金等外汇买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此复。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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