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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外汇、外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文日期
:

2009-09-22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汇发〔2009〕44号

关键词
:

外汇管理;外汇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阅读量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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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定清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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