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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外汇、外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文日期
: 2009-09-22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汇发〔2009〕44号
关键词
: 外汇管理;外汇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阅读量
: 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定清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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