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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8-05-14

生效日期

2018-07-01

有效性

条款修订

文号

财税〔2018〕55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金融;税收征收管理法;注销清算;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

专题

个人所得税;基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

修订

1.为贯彻落实本通知,2018年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2.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2019年1月10日,四部委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详见:财税〔2019〕8号

3.根据2019.01.2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本文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详见:财税〔2019〕13 号。

4.2019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明确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哪些创业投资基金可申请享受本文优惠政策。

5.2022年1月19日国常会决定延续实施部分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本法规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底。详情参考《国常会再发减税降费“红包”,11项税费优惠政策延至明年底》。

6.2022.02.09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7.2023.08.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规定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 不超过 5000 万元执行,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8.2023.08.21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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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1. 根据2019.01.27 财税〔2019〕13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本文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 根据 2022.02.0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 5000 万元执行。

4.根据 2023.08.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规定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 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 5000 万元执行。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2005]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2014]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2019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明确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哪些创业投资基金可申请享受本文优惠政策。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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