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会员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9-01-17

生效日期

2019-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19〕13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教育费附加

关键词

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专题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修订
1)2023.03.26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6 号
2)2022.03.14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3)2022.03.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规定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 31 日,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4)2022.02.09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 5000 万元执行,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5)2021.04.02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本文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6)根据 2021.03.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本文第一条自 2021年 4 月 1日起废止。
7)2019.01.19 国家税务总局就本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8) 2019.01.19 国家税务总局就本文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
9) 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本文企业所得税优惠,2019.01.18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2018 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10)根据2024年1月20日发布的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24〕11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阅读量
220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11号),本条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废止。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2021.04.02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 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2022.03.14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 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3.2023.03.26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6 号。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2.03.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22.02.09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规定自2022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7日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