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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边陲优秀儿女”退休时 不能享受全国劳动模范优异待遇的复函
人力资源、社保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86-02-18

生效日期

1986-02-18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劳人办险〔1986〕3号

关键词

劳动模范;全国

修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50号),本法规自2016年05月31日起宣布失效,理由: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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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总工会:

你厅一九八五年九月二日来函询问,当选为“全国边陲优秀儿女”的职工,退休时能否按全国劳动模范对待,享受优异待遇。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是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职工(包括一九五0年、一九五六年、一九五九年三届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的个人代表),或者单独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如赵春娥、罗健夫、蒋筑英等)。在“为边陲优秀儿女挂奖章”活动中的受奖者,不属于上述范围,不能按全国劳动模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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