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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可否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人力资源、社保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劳动总局

成文日期

1979-09-01

生效日期

1979-09-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劳总险字〔1979〕8号

关键词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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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

  8月15日的来函所询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答复如下:

  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仍留原单位工作的,在缓刑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原来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可以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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