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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行政法规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成文日期
: 2000-06-20
生效日期
: 2000-01-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国发〔2000〕16号
税种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 生产经营;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专题
: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修订
: 2000.09.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详见:财税〔2000〕91号。
阅读量
: 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000.09.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详见:财税〔2000〕91号。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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