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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行政法规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成文日期
:

2005-08-20

生效日期
:

2005-10-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国务院令〔2005〕448号

税种
:

教育费附加

关键词
:

税率;计征依据;税收征管

专题
:

教育行业

修订
:

<修订历史>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国发[1986]50号),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详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90年修订)》;

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详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05年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详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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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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