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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

2020-02-06

生效日期
:

2020-01-01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11号

关键词
:

防控产品;航空公司;税收优惠

修订
:

根据《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28号),本法规所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2024年1月20日发布的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24〕11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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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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