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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20-02-06

生效日期
:

2020-01-01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10号

税种
: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

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医疗用品;税收优惠

修订
:

1.根据2020年5月1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本法规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根据2021年3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本法规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3.2022年1月19日国常会决定延续实施部分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本法规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底。详情参考《国常会再发减税降费“红包”,11项税费优惠政策延至明年底》。

4.根据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4号) ,本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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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根据2020年5月1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本法规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根据2021年3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本法规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3.2022年1月19日国常会决定延续实施部分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本法规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底。详情参考《国常会再发减税降费“红包”,11项税费优惠政策延至明年底》。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4号) ,本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10号)热点问题
1、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如何享受政策?
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如何享受政策?
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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