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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1-05-11

生效日期

2010-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0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工会经费;代收;税前扣除

专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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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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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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