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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1-05-11
生效日期
: 2010-01-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0号
税种
: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 工会经费;代收;税前扣除
专题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阅读量
: 4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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