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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部门规章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1-10-28

生效日期

2011-1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文号

财政部令〔2011〕65号

税种

增值税 营业税

关键词

销售额;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

专题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

修订

根据2017.11.19《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7]第691号),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17.11.19被废止。

根据2020.01.23《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20]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20.01.23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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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上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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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11.19《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7]第691号),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17.11.19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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