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1-10-28
2011-11-01
条款失效
财政部令〔2011〕65号
增值税 营业税
销售额;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
根据2017.11.19《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7]第691号),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17.11.19被废止。
根据2020.01.23《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20]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20.01.23被废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上条款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