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2015-06-01
2015-06-01
全文失效/废止
银发〔2015〕170号
人民币业务;境外;债券回购;银行间债券市场;清算
自2025年9月15日起本文被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5〕第21号全文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 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人:
为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就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称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在已建立境外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境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人民币清算业务的机构;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参加行)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跨境人 民币结算业务的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商业银行。
二、已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清算行和参加行可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其中,正回购的融资余额不高于所持债券余额的100%,且回购资金可调出境外使用。
三、清算行和参加行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委托其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审慎要求对清算行和参加行开展债券回购交易行为进行管理。清算行和参加行应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关于债券回购交易的各项规定。
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应做好相关交易、清算、托管和结算的一线监测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加强对投资者的自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