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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8-05-07
生效日期
: 2018-01-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税〔2018〕51号
税种
: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 工资薪金总额;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专题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阅读量
: 8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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