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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8-05-07

生效日期

201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财税〔2018〕51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工资薪金总额;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专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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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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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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