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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20-06-04

生效日期
:

2020-06-04

有效性
:

条款修订

文号
:

财税〔2020〕30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汇总缴纳;分支机构;运输企业;航空运输

修订
:

根据《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1]51号),本法规自2021年9月5日起被修订。

本法规中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变更财税[2021]51号 附件3所列的分支机构,上述增补、变更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财税[2021]51号 附件3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本法规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023.04.07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对本文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进行了增补,详见:财税〔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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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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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

根据《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1]51号),本法规自2021年9月5日起被修订。

本法规中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变更财税[2021]51号 附件3所列的分支机构,上述增补、变更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财税[2021]51号 附件3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本法规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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