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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

1989-02-02

生效日期
:

1989-02-02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国税地〔1989〕13号

税种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
:

税收优惠;电力行业;免征

修订
:

1989.05.21国家税务局发布《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明确本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同时规定火电厂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本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详见:国税地字〔1989〕第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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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三、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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