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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4-07-02

生效日期

2014-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9号

税种

增值税

关键词

纳税义务人;专用发票;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阅读量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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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8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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