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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说开去(三)——遗产继承中的“税”事
媒体精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关键词

#无偿受赠#土地使用权#营改增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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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启示——遗产继承中的“税”事

继承遗产时,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Tip:如果继承房屋的,对于不同情形,在各税种上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例:A拥有房产2套,儿子B是唯一法定继承人。A曾立遗嘱,去世后将其中1套赠与好友C。则B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A的房屋,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契税和个人所得税。C受遗赠的房屋需缴纳契税,但免征增值税,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A欠缴税款80万元,B应以所得房产实际价值60万为限清偿A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欠缴税款超过B所得房产价值的20万,由C在其受遗赠的财产价值内清偿。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税法及相关规定:

增值税:财税〔2016〕36号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第一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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