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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开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0-03-07
生效日期
: 2000-03-07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国税函〔2000〕171号
税种
: 消费税
关键词
: 出口环节;卷烟出口;免征优惠
修订
: 根据2026.0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阅读量
: 18
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请求增开免税计划内出口卷烟口岸的函》(国烟办[1999]870号、国烟办[2000]29号)称,为降低卷烟出口成本,进一步扩大卷烟出口,根据目前卷烟出口业务发展的需要,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山东进出口公司等企业要求增开土尔尕特、青岛等口岸为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口岸。为此,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总局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增开土尔尕特、青岛两个口岸为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口岸,请你们按照现行法规办理有关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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