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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08-10-22
生效日期
: 2008-11-01
有效性
: 条款失效/废止
文号
: 财税〔2008〕137号
税种
: 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 购房;优惠政策;个人住房;普通住房;房地产
专题
: 房地产行业;个人转让房产;外籍人士转让住房
修订
: 1.根据 2009.09.29财税〔2010〕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法规第一条自2010年10月1日起失效。
2.2010.03.09 财税〔2010〕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本文“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阅读量
: 2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此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本条款自2010年10月1日起失效。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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