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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部门规章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成文日期
:

2017-12-20

生效日期
:

2018-01-01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93号

税种
:

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关键词
:

税收优惠;科研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税收

修订
:

2007年1月31日《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45号)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详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45号)。

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63号)第一次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1年修订)》(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63号)。

根据2017年12月20日《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7)》(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93号)第二次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7年修订)》(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93号)。

根据2024年1月20日发布的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24〕11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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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肖捷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12月20日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原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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