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2006-12-31
2007-01-01
全文有效
国务院令〔2006〕483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征收管理
<修订历史>
1988.09.2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1988]17号)发布,自1988.11.01起施行;
根据2006.12.3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自2007.01.01起施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
根据2011.01.08《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01.08起施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正)》;
根据2013.12.07《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13.12.07起施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年修正)》;
根据2019.03.02《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2019.03.02起施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