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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1998-06-04

生效日期

1998-06-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国税函〔1998〕333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代扣代缴;盈余公积金;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住房公积金

专题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股息、红利分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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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8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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