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03-10-17
2003-10-17
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3〕121号
营业税;增值税
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
本篇法规中“附件一第六条”已于2007年9月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 )废止;
本篇法规中“附件二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固定资产除外)”已于2009年2月2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 )宣布失效或废止;
本篇法规中“附件一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已于2009年1月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废止;
本篇法规中“附件二第五条”已于2010年1月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废止;
本篇法规中“附件一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附件二《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已于2011年1月4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省税务机关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