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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行政法规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8-11-10

生效日期

2009-01-01

有效性

条款修订

文号

国务院令〔2008〕539号

税种

消费税

关键词

应税消费品;比例税率;计税价格;税目税率表;复合计税

专题

无偿赠与

修订

<修订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1993]135号),自1994.01.01起公布开始施行。

2008年11月10日第一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答税提示>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自2009年5月1日起,生产环节:甲类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税率调整为36%,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 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3.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2014年11月25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 15%。

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

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2979, 0.00, 0.00%)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 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新增“超豪华小汽车”税目,在生产(进口)环节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在零售环节加征10%;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自2025年7月20日起,“超豪华小汽车” 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自2015年2月1日起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 4%;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 号)规定,自2015 年1月13日起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

14.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 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3日起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

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 号)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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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规定:“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一、烟

1.卷烟

生产环节(2009年5月1日起调整)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56%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36%加0.003元/支

批发环节(2015年5月10日起调整)

11%加0.005元/支

2.雪茄烟(生产环节)

36%

3.烟丝(生产环节)

30%

3.电子烟(2022年11月1日起新增税目)

生产环节

36%

批发环节

11%

二、酒类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 )

5%

三、高档化妆品(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

0.28元/升

(2)无铅汽油

1.52元/升

2.柴油

1.2元/升

3.航空煤油

1.2元/升(暂缓征收)

4.石脑油

1.52元/升

5.溶剂油

1.52元/升

6.润滑油

1.52元/升

7.燃料油

1.2元/升

七、汽车轮胎(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等于250毫升的

(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 毫升(不含)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生产环节)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生产环节)

5%

3.超豪华小汽车(2016年12月1日起新增,零售环节加征)

10%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十五、电池、涂料(2015年2月1日起新增)

4%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自2009年5月1日起,生产环节:甲类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税率调整为36%,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 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3.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2014年11月25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化妆品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

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

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2979, 0.00, 0.00%)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 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新增“超豪华小汽车”税目,在生产(进口)环节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在零售环节加征10%;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自2025年7月20日起,“超豪华小汽车” 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自2015年2月1日起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 4%;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13.根据 2014.11.25 财税〔2014〕9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4 年12 月 1 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

14.根据 2023.06.3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1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自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15.根据 2023.06.3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1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自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征收消费税。

16.根据 2023.06.3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1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自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17.根据 2023.06.3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1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自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 号、7 号、10 号、15 号、22 号、32 号、46 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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