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12-19
2009-01-01
全文有效
财税〔2008〕167号
消费税
成品油;税率
1. 2023.06.30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明确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自2023年6月30日起执行,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 2015.01.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继续提高成品消费税税率,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详见:财税〔2015〕11号。
3. 2014.12.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进一步提高成品消费税税率,自 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详见:财税〔2014〕106号。
4. 2014.11.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在本文税率基础上,提高成品消费税税率,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详见:财税〔2014〕94号。
5. 2014.11.25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详见:财税〔2014〕93号 。
6. 2008.12.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税〔2008〕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