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12-19
2009-01-01
全文有效
财税〔2008〕167号
消费税
成品油;税率
1. 2023.06.30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明确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自2023年6月30日起执行,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 2015.01.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继续提高成品消费税税率,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详见:财税〔2015〕11号。
3. 2014.12.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进一步提高成品消费税税率,自 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详见:财税〔2014〕106号。
4. 2014.11.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在本文税率基础上,提高成品消费税税率,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详见:财税〔2014〕94号。
5. 2014.11.25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详见:财税〔2014〕93号 。
6. 2008.12.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税〔2008〕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 税 目 | 税 率 |
| 成品油: |
|
| 1.汽油 |
|
| (1) 无铅汽油 | 1.0元/升 |
| (2) 含铅汽油 | 1.4元/升 |
| 2.柴油 | 0.8元/升 |
| 3.航空煤油 | 0.8元/升 |
| 4.石脑油 | 1.0元/升 |
| 5.溶剂油 | 1.0元/升 |
| 6.润滑油 | 1.0元/升 |
| 7.燃料油 | 0.8元/升 |
附件2: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三、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四、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五、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七、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