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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1998-03-05
生效日期
: 1998-01-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税字〔1998〕47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维护费;税收优惠;农村电网;免征
修订
: 2009.10.25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详见:国税函〔2009〕591号。
阅读量
: 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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