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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

1989-05-18

生效日期
:

1989-05-18

有效性
:

条款失效/废止

文号
:

国税地字〔1989〕44号

关键词
:

税收优惠;土地使用税;电力行业

修订
:

根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规定》(国税函[2007]629号) ,本法规第三条“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规定自2007年06月11日起失效。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法规第三条自2011年1月4日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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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

你部 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二条法规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法规,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法规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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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规定》(国税函[2007]629号) ,本法规第三条“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规定自2007年06月11日起失效。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法规第三条自2011年1月4日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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