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会员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7-06-09

生效日期

2017-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财税〔2017〕44号

税种

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农户小额贷款;金融

专题

利息;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修订

1. 2020.04.20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本文中规定于2019年12月 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2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22号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2.2017.10.26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本文第一条自2017年12 月1日起废止,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详见:财税〔2017〕77号

3. 2023.09.25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5 号。

阅读量
4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展开
根据 2017.10.26 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文第一条自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详见:财税〔2017〕77号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2020.04.20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本条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2020.04.20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本条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