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15-08-19
2015-08-19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9号
增值税
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认定;税务登记;生产经营;红字发票
2016.07.20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本文中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程序,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按照该公告执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第四条。
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016.07.20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本文中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程序,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按照该公告执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第四条。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