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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1-09-10

生效日期

2001-10-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文号

财税〔2001〕157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税收优惠;安置费;离职补偿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工资、薪金所得

专题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竞业限制补偿;职工福利费

修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本法规于2019年01月01日被修订。

本法规第一条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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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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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本条款于2019年01月01日被废止。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法规与本通知法规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法规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法规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 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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