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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融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文日期

1998-06-22

生效日期

1998-06-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汇国发〔1998〕12号

关键词

外汇;金融

阅读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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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正确区分资本项目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保证对资本项目的有效管理,我们对1990年12月21日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经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会签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本地区各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及相关单位。以前有关出口收汇核销规定的做法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对现有的核销单可以继续使用,但要在其上加注有效截止日期,今后新印核销单按所附格式印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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