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会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法规解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为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解决出口企业反映的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持续优化退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完善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规定

1.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6号)第三条第六项第3目停止执行。

2.明确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但尚未结清出口退税款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为进一步简化出口企业报送的资料,明确了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三)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启用本公告修订后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二、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01月22日

免责声明:
本文章中所含内容(含转载内容)乃一般性信息,不能视为由深圳答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答税科技”)所提供的任何专业建议或服务,也不构成任何广告、推荐、要约、要约邀请、承诺和合同。答税科技对本文章所涉及的或从第三方转载的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任何因直接或间接采用、转载本文章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而造成的损失,答税科技均不承担责任。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