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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6-06-28

生效日期

2016-10-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0号

税种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税收协定

关键词

税收居民;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减免税;合伙企业

修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本篇法规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于2019年5月1日起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1号),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被修订。

3.根据 2025.01.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25年4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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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服务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便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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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本条款于2019年5月1日起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国地税合并, 条款中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

三、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四、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五)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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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本条款于2019年5月1日起废止。

五、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纳税人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住所及居住时间等情况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时限。

九、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具的《税收居民证明》进行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税务机构代码(前7位)+ 年份(4位)+顺序号(5位)。“年份”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公历年度,“顺序号”为本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自然顺序号。

十、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

十一、各地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拓展或者优化服务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办理时效,为申请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便利。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申请人来源于境外所得的税收管理,帮助其降低税收风险。

十二、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二十八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1号 ),本法规附件1自2018年6月15日被修订。修改如下: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________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Director of _______Office of SAT/Local Tax Bureau)”的内容修改为修改为“_________(Director of_______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以上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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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本篇法规附件1、附件2于2019年5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

填表说明:

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人为个人时,填写个人姓名;申请人为企业时,填写企业名称。

三、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人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县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四、申请年度:填报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一个公历年度。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填报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拟适用的对方国家(地区)。

六、对方纳税人名称: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且与申请人发生业务往来的缔约对方纳税人名称。

七、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对方纳税人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

八、拟享受协定条款:填报申请人向缔约对方申请享受协定的条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财产收益、国际运输、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其他所得等。每行填报一个条款。

九、拟享受协定收入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取得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的拟享受税收协定的收入金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填写按照合伙协议或分配协议计算的合伙人应取得的收入金额。收入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十、预计减免税金额:填报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缔约对方减免税收金额。即:按照缔约对方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与按照税收协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之差。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预计减免税金额。减免税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十一、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自行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资料说明。

十二、如无住所,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满一年: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自行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资料说明。

十三、现住址:填报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无住所的居住地址。

十四、境内分支机构名称、境外分支机构名称: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填报。

十五、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所在国家(地区)、所在地: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填报。

十六、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负责人、个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名并/或者盖章,并填写声明日期。

十七、申请表原件和《税收居民证明》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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