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会员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8-06-15

生效日期

2018-06-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1号

关键词

税务规范性文件;委托代征;涉税事项;行政法规

阅读量
60
辅助功能:
【字体: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有关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成文日期:2018-06-15

来 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8]17号)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193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涉及机构名称需要调整的,例如,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是既涉及名称调整,也涉及其他实体内容的,例如,文件内容涉及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联合发文、委托代征等内容,改革后不复存在,需要删除有关内容。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四、发布文本

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税务总局网站法规库中重新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