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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6-02-04
生效日期
: 2016-04-01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兽用药品
专题
: 医疗行业政策指引;医疗行业
阅读量
: 39
现将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2025.06.24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生物制品适用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关于生物制品适用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明确生物制品的判定依据区分“人用”和“兽用”,“人用”药品判断依据为“药准字 s 码”,包括国药准字和地方药品准字;“兽用”药品判断依据明确为“兽药生字”。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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