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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 2017-12-28
生效日期
: 2018-01-01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3号
关键词
: 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征收管理
修订
: 本篇法规将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9月8日发布;2020年10月15日实施)废止。
阅读量
: 18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
二、本《裁量基准》中有关裁量权处罚幅度的规定中,除有特殊说明的,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所称“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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