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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20-09-29

生效日期
:

2020-09-29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40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小额贷款;无偿转让股票;金融;免征

修订
:

根据2026.01.30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因此,本文涉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2026年1月1日起继续有效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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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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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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