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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
外汇、外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文日期
:

2020-10-23

生效日期
:

2020-10-23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2号

关键词
:

外汇;行政复议

修订
:

<修订历史>

2002.08.16《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的通知 》(汇发〔2002〕80号)发布,自2002.08.16起施行;

根据2020.10.2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2020年)》第一次修订,自2020.10.23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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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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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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