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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武汉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0-09-21

生效日期

2020-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0〕3号

税种

房产税

关键词

新冠疫情

阅读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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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武汉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三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及施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三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按年征收的规定,为了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缓解疫情的影响,本《公告》在实施时间上进行了追溯,《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按原规定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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