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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关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成文日期
: 2020-11-20
生效日期
: 2020-11-20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文号
: 财办关税〔2020〕95号
税种
: 关税;增值税
关键词
: 出版物;科技创新;进口;税收
阅读量
: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经公司改制并更名,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自2019年4月14日、2020年8月7日起,可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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