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12-29
2008-03-01
全文有效
主席令〔2007〕85号
个人所得税
减除费用;工资
<修订历史>
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委员长令[1980]11号)发布,自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
根据1993年10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修订)》;
根据1999年8月30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9年8月30日起施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修订)》 ;
根据2005年10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修订)》;
根据2007年6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第1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订,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第2次修订)》;
根据2011年6月30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
根据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