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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外汇、外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成文日期
:

2016-12-30

生效日期
:

2016-12-30

有效性
:

全文失效/废止

文号
:

汇发〔2016〕34号

关键词
:

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修订
: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本法规自2021年3月25日起被废止。

阅读量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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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提高个人外汇数据申报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系统优化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便利化结汇额度(年度结汇总额)及境内个人便利化购汇额度(年度购汇总额)仍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二、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认真落实展业原则,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境内个人认真阅读并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见附件1)。境内个人未按要求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购汇业务。

三、2016年12月31日24点前,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见附件2)完成本银行系统发行。

四、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应采取适当方式在柜台渠道和电子渠道提供《个人购汇申请书》

五、银行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http://banksvc.safe)下载相关附件。

六、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涉及相关系统发行的银行应于2016年12月30日17时前报送工作方案及工作组(行长为组长、由科技人员、业务人员联合组成)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含手机)、电子邮箱等。上述银行应分别于12月31日18时、23时前报送系统改造进展情况,并于2017年1月1日报送本银行电子银行渠道实现的界面截图。以上报送内容同时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邮箱yyxtc@mail.safe.gov.cn)及所在地外汇局。

七、银行应加强对系统运行和个人购汇业务办理情况的监测,有效解答客户疑问,针对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预案,保障个人购汇业务平衡有序发展。

八、银行应加强对系统运行和个人购汇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674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67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购汇申请书

2.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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