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供应#税收优惠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收到的名单如下(更新至2021年3月):
(1)2020年3月13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1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117户企业。
(2)2020年3月17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2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590户企业。
(3)2020年2月26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第1批《山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53户企业(不含青岛的7户)。
(4)2020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49号)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山东省53家。
(5)2020年3月24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3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251户企业。
(6)2020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央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等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3号)附件: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有541户企业。
(7)2020年3月30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第2批《山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3户企业。
(8)2020年3月31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4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90户企业。
(9)2020年4月7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5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69户企业。
(10)2020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第二批)>等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3号)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第二批)》,全国1000家,山东省93家。
(11)2020年4月13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6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36户企业。
(12)2020年4月20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7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33户企业。
(13)2020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供销集团相关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20〕67号)附件:中国供销集团相关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山东省5家。
(14)2020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三批)>的通知》(税总函〔2020〕79号)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三批),山东省5家。
(15)2020年5月9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8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23户企业。
(16)2020年5月14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来《关于疑点数据企业的核查处理意见》,从现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移除10户企业。
(17)2020年5月25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9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23户企业。
(18)2020年6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央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调出企业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20〕98号)附件: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调出企业名单》,调出48家企业。
(19)2020年6月15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10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22户企业。
(20)2020年6月22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来《关于疑点数据企业的核查处理意见》,从现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移除9户企业。
(21)2020年6月29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11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11户企业。
(22)2020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调整企业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20〕121号)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调整企业名单,取消46家,补充35家,调整6家企业信息。
(23)2020年7月29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12批《山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9户企业。
(24)2020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央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调整部分企业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20〕223号),附件1调出5户企业,附件2调整1户企业(均没有山东省企业)。
(25)2020年10月9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关于东营垦利区华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资格企业的核查处理意见》,将东营垦利区华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移出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26)2020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调整调出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20〕308号),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调整企业名单》调整26户企业名单(均没有山东省企业),附件2《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调出企业名单》调出82户企业名单(均没有山东省企业),附件3《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调出企业名单》调出3户企业名单(均没有山东省企业)。
(27)2021年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调整调出企业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21〕35号)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调整调出企业名单》取消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名单中15家企业的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资格,同时调整了2家企业的添加备注信息,删除2家通过添加备注方式增加的下属企业(没有山东企业)。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 序号 | 分类 | 物资清单 |
| 一 | 医疗应急物资 |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
|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 ||
|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 ||
| 二 | 生活物资 |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
|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 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 ||
|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
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 序号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物资清单 |
| 1 | 一、药品 | (一)一般治疗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药品 | α-干扰素、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片(盒)、抗菌药物、甲泼尼龙、糖皮质激素等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
| (二)中医治疗药品 | 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喜炎平注射剂、血必净注射剂、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苏合香丸、安宫牛黄丸等中成药(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苍术、陈皮、厚朴、藿香、草果、生麻黄、羌活、生姜、槟郎、杏仁、生石膏、瓜蒌、生大黄、葶苈子、桃仁、人参、黑顺片、山茱萸、法半夏、党参、炙黄芪、茯苓、砂仁等中药饮片(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 ||
| 2 | |||
| 3 | 二、试剂 | (一)检验检测用品 |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 |
| 4 | 三、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 | (一)消杀用品 | 医用酒精、84 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过氧化氢(3%)消毒液、含氯泡腾片、免洗手消毒液、速干手消毒剂等。 |
| 5 | (二)消杀用品主要原料 | 次氯酸钠、双氧水、95%食品级酒精等。 | |
| 6 | (三)消杀用品包装材料 | 挤压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纸箱、标签等。 | |
| 7 | 四、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 | (一)防护用品 |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负压防护头罩、医用靴套、医用全面型呼吸防护机(器)、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一次性乳胶手套、手术服(衣)、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帽(病人用)等。 |
| 8 | (二)防护用品主要原料 | 覆膜纺粘布、透气膜、熔喷无纺布、隔离眼罩及面罩用 PET/PC 防雾卷材以及片材、密封条、拉链、抗静电剂以及其他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 | |
| 9 | (三)防护用品生产设备 | 防护服压条机、口罩机等。 | |
| 10 | 五、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 | (一)车辆装备 | 负压救护车及其他类型救护车、专用作业车辆; 负压隔离舱、可快速展开的负压隔离病房、负压隔离帐篷系统;车载负压系统、正压智能防护系统;CT、便携式 DR、心电图机、彩超超声仪等, 电子喉镜、纤支镜等;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医用电动病床;血色分析仪、PCR 仪、ACT 检测仪等;注射泵、输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 等。 |
| 11 | (二)消杀装备 | 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化氢消毒机、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终末空气消毒机等。 | |
| 12 | (三)电子仪器仪表 | 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门式体温监测仪、手持式红外测温仪等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智能监测检测系统。 | |
| 13 | (四)关键元器件 | 黑体、温度传感器、传感器芯片、显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测器、电接插元件、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 |
| 14 | 六、生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 | |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 |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
| 生活服务 | 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 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 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
| |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
| 收派服务 | 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4.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收到的名单如下(更新至2021年3月):
(1)2020年3月13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1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117户企业。
(2)2020年3月17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2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590户企业。
(3)2020年2月26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第1批《山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53户企业(不含青岛的7户)。
(4)2020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49号)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山东省53家。
(5)2020年3月24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3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251户企业。
(6)2020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央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等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3号)附件: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
(7)2020年3月30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第2批《山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3户企业。
(8)2020年3月31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4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90户企业。
(9)2020年4月7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5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69户企业。
(10)2020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第二批)>等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3号)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第二批)》,全国1000家,山东省93家。
(11)2020年4月13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6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36户企业。
(12)2020年4月20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7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33户企业。
(13)2020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供销集团相关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20〕67号)附件:中国供销集团相关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山东省5家。
(14)2020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三批)>的通知》(税总函〔2020〕79号)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三批),山东省5家。
(15)2020年5月9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8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23户企业。
(16)2020年5月14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来《关于疑点数据企业的核查处理意见》,从现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移除10户企业。
(17)2020年5月25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9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23户企业。
(18)2020年6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央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调出企业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20〕98号)附件: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调出企业名单》,调出48家企业。
(19)2020年6月15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10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22户企业。
(20)2020年6月22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来《关于疑点数据企业的核查处理意见》,从现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移除9户企业。
(21)2020年6月29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11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11户企业。
(22)2020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调整企业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20〕121号)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调整企业名单,取消46家,补充35家,调整6家企业信息。
(23)2020年7月29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第12批《山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共9户企业。
(24)2020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央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调整部分企业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20〕223号),附件1调出5户企业,附件2调整1户企业(均没有山东省企业)。
(25)2020年10月9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送《关于东营垦利区华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资格企业的核查处理意见》,将东营垦利区华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移出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26)2020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调整调出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20〕308号),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调整企业名单》调整26户企业名单(均没有山东省企业),附件2《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调出企业名单》调出82户企业名单(均没有山东省企业),附件3《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调出企业名单》调出3户企业名单(均没有山东省企业)。
(27)2021年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调整调出企业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21〕35号)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调整调出企业名单》取消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名单中15家企业的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资格,同时调整了2家企业的添加备注信息,删除2家通过添加备注方式增加的下属企业(没有山东企业)。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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