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跨境业务
辅助功能:
【字体: 大 中 小】
复制名称
收藏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文章纠错
打印

1.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2年7月1日起,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按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规定的货物劳务。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2)《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政策内容: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3.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内容: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在境外提供或使用的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5.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6.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政策

政策内容: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以下内容: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7.启运港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8日,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自离境地口岸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

8.提高1464种产品出口退税率

政策内容: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9.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相关链接: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免责声明:
本文章中所含内容(含转载内容)乃一般性信息,不能视为由深圳答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答税科技”)所提供的任何专业建议或服务,也不构成任何广告、推荐、要约、要约邀请、承诺和合同。答税科技对本文章所涉及的或从第三方转载的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任何因直接或间接采用、转载本文章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而造成的损失,答税科技均不承担责任。
评论
0/1000
0条评论

暂时还没有讨论信息

社群
【产品】交流群
加入
【财税】交流群
加入
精选文章
中国大陆+86
中国香港+852
中国澳门+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