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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 2016-07-28
生效日期
: 2016-07-28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0号
税种
: 增值税
关键词
: 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止;丢失发票;发票管理;发票;遗失声明
修订
: 根据《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9]48号),本法规于2019年7月24日起全文废止。
阅读量
: 3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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